学校规章制度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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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陕师校发〔2015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大力推进网络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校园网信息服务行为,维护国家、学校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络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对校园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网是由学校投资建设,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属于非赢利性的计算机网络。校园网范围包括长安校区和雁塔校区区域内,与陕西师范大学核心网络互联并接受陕西师范大学网络地址统一管理的网络。校园网的服务对象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全校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其他经学校授权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园网延伸至校外或将校外网络引入至校园内。未经批准,任何数据业务运营商或电信代理商不得擅自进入陕西师范大学校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开展因特网业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信息网络安全工作,该领导小组组长为学校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陕西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办公室设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宣传部是负责理论武装、新闻宣传、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负责统一协调各部门的信息网络安全工作,以及学校信息内容的监督和监控。网络信息中心是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同时为校园网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公安处负责网络事件处置,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负责网络舆情引导。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在单位内指定一名网络信息安全员。该领导和网络信息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内的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对本单位所建设的应用系统、网站、网页、交互式栏目等进行管理和检查,若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予以删除。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并报送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教技厅函[2014]74号)要求,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应准确掌握本单位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建立信息系统名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执行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切实落实责任,规范建设、运维、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规范信息维护、信息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和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系统运行的日常工作,做好用户授权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及时补充和更新管理系统的业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保证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制定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容灾备案措施。记录并保留至少60天系统维护日志。各单位管理员和个人要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定期更新密码,防止密码外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要对自己所管理的数据负责,保证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漏。  

第十五条  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学校信息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停止其对外服务。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六条  陕西师范大学信息系统数据作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畴,实现信息系统数据的统一管控,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的利用效率,提供安全、完整、统一的数据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数据是指各类信息系统所覆盖的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信息系统、教学信息系统、用户服务支持系统以及各类网站产生的数据。  

第十八条  陕西师范大学的数据管理架构包括数据统筹管理部门、数据生产部门、数据使用部门三部分。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陕西师范大学数据统筹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学校统一数据平台建立及管理,根据全校应用系统的数据需求,规划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各种异构数据源统一起来,对外提供统一的访问接口和数据服务。  

第二十条  数据生产部门为权威数据单一来源部门(见附件1),负责数据的收集、维护、备份和归档。数据生产部门应遵循学校发布的《陕西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规范及信息编码标准》进行数据编码。数据生产部门应提供数据字典、数据接口以及数据库访问权限给网络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为我校各单位提供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数据使用部门需根据自己的需求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数据申请表》(见附件2),向数据生产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获得数据生产部门批准后由网络信息中心提供数据交换接口给数据使用部门。数据使用部门不得将获取数据传播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数据信息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管理、生活服务等,申请数据获取的单位有义务保护数据的隐秘性,不得将数据信息用于申请用途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信息系统的内部数据。对于违反规定、非法披露、提供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和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组织活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为学校信息公开的权威部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要严格按照《陕西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发布学校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内容不得发布。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自觉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用户若发现违法有害信息,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宣传部负责对学校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良有害信息,应在第一时间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章 网站管理  

第三十条  陕西师范大学网站是指陕西师范大学中英文主页、以“陕西师范大学”冠名的单位网站以及在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网上以各类机构、组织或个人名义自建的网站。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陕西师范大学各类网站均需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http://*.snu.edu.cnhttp://*.snnu.edu.cn域名已由学校委托网络信息中心备案,网站域名非以上格式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网络信息中心。  

第三十二条  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网上的各类网站实行网站审批备案制度,按规定应在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信息中心备案,未备案的网站,学校将停止对其网络运行环境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陕西师范大学网站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陕西师范大学中英文一级主页的信息管理及内容审核维护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分工负责。技术支持和保障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单位网站的管理责任人为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课题组自建网站的信息安全由课题组组长负责。  

学生组织自建网站的信息安全由团委和学生组织负责人共同承担。  

教职工、学生以个人名义在校园网上自建的网站,其网站的信息安全由建站者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及组织要完善网站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审批流程;要指定专人做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加强安全和监控,防止网站被攻击、篡改;单位网站主管领导或管理员因故变动时要做好移交工作,并报送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保证网站的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制定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容灾备案措施。记录并保留至少60天系统维护日志。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网站信息发布严格实行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在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后,及时予以删除,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宣传部和网络信息中心报告。发现计算机犯罪案件,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网警部门报案。  

第三十七条  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学校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网站,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停止其对外服务。  

   第七章  电子邮件管理  

第三十八条  邮箱开户实行实名制,教职工和学生可以在线申请邮箱帐户,办公邮箱申请开户需在网络信息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一个用户只能开设一个邮件账号。用户停止账号使用时,必须通知网络信息中心注销其账号。  

第三十九条  电子邮件用户必须自觉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用户必须对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负责,并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用户账号或存在安全漏洞情况,应立即报告网络信息中心。  

第四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校园网电子邮件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非法使用其用户账号、发送垃圾广告邮件、存在安全漏洞情况的账户,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停止和取消其服务账号。  

第八章 交互式栏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  需要在校园网开设交互式栏目(如论坛、贴吧等)的网站必须向网络信息中心和宣传部审批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自行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在校园网上开设交互式栏目,应当严格遵守《陕西师范大学交互式栏目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其发布的信息负责。同时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违法情况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网站负责人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在交互式栏目(如论坛、贴吧等)中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本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设有交互式栏目的服务器必须进行日志备份,记录用户名、信息发布时间等详细信息,日志至少保存60天,以备公安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需要时查询。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  

(一)限期整改;  

(二)封账号或端口至安全问题排除;  

(三)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  

(四)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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